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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Screen Shot>
若我們將刻意佔用域名(Domain Name)圖利它用者稱為"網路蟑螂",那麼這個案例是否該用"網路土匪"來形容?

長期撰寫Flickr API的Blog of Flickr Hacks站長CK日前在網站上發表一篇"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引起一陣譁然。要讓一位Blogger放棄經營一段時日的Blog絕非意事,但CK遇上的狀況是大部分Blogger想都沒想過、甚至認為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律師函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引述自Blog of Flickr Hacks

Blog of Flickr Hacks所註冊的域名是Flickr.tw,Yahoo! Inc.(Yahoo!總公司,非台灣分部)認為Flickr是他們的註冊商標,委託台灣的律師事務所要求CK放棄域名所有權,轉移給Yahoo! Inc.。

由於網路域名(Domain Name)採先註冊先擁有,許多有心人士將有意義的單字或公司名稱、商標先行佔有,再以高價轉售,廠商為此得花費大筆預算才能買回以公司或商標命名的網域,或進行爭議性域名申訴,CK遇上的屬後者。

眼尖的讀者們應該不難發現,上文中的律師函有一項最大的盲點:註冊商標。根據TWNIC提供的FAQ:

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Flickr在網路上是有名的網路相簿提供者,但"Flickr"這個單字目前在"台灣"並沒有被任何廠商註冊,說白了"Flickr"在台灣的法律上不過是幾個英文字母拼湊出的新字。好吧,假設Yahoo!要繼續追訴,那CK算是非惡意註冊網域名稱:

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出租;

(2)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

(3)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了營利,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

別說是出售、出租了,CK用Flickr.tw架設的網站內容豐富且廣受歡迎,對Flickr在繁體中文市場推廣有功,Yahoo!應該連感謝都來不及了,何來剩下三點?

眼光放遠一點,來看看.tw域名註冊規定:

類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
註冊管理/受理註冊:TWNIC / 受理註冊機構
申請條件: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簡單講就是先到先贏,且任何人都能註冊。從TWNIC的文件中,William認為CK在法理上是佔得住腳,除Flickr商標在台灣無意義外,.tw也是一項主因;倘若今天是.com或.com.tw等商用域名,可能會增添不少變數。例如Google在台灣爭取blogger.com.tw成功就是一例。

William支持公司行號對於自有品牌在域名上伸張權利,但Yahoo!不考慮其他更婉轉的方式(例如透過台灣雅虎接洽),而直接找上律師發函,擺出一副"我就是要Flickr.tw,不然想怎樣?"的態度,其處理態度實在可議,言重一點和"搶"沒兩樣。這次事件不論Yahoo!最後是否真能如願取得Flickr.tw,其過程中處理態度對公司的形象都是一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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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sponses to “爭什麼?用搶的最快!”
  1. [...] 8.爭什麼?用搶的最快! Tag: api, flickr, funP, Gmail, Google, Yahoo, 推推王, 無名小站, 網路, 網路資訊, 黑米 [...]

  2. aa 說道:

    可能是 yahoo 嫌自己的知名度還不夠,弄一點來炒作新聞,弄一點臭名也可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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